[2]与道德相关的:中国古代的人本主义是一种比较早熟的、具有相当理性的思维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支配着中国古代的政治、哲学、文化的许多方面。
[5]君主制原则作为梅特涅政治的基础贯穿德意志19世纪公法史。法治国原则认为法律的可预期性可以产生对行政机关和臣民的双重拘束力,在前者体现为厘清职权范围,在后者体现为提供应当做某事与容许做某事的预期。
因此,君主不能命令议会,议会也不能独立做出意志行为。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消除过度和不合理的负担是该授权立法的目标,同时过度和不合理的这种程度性的说明划定了授权立法的范围,因此,该授权立法满足明确性的要求。[47]Vgl.Dietrich Jesch(Fn.4),S.31.[48]参见黄宇骁:《也论法律的法规创造力》,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5期,第1332—1333页。 注释:[1]参见陈新民:《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38页。[4]Vgl.Dietrich Jesch,GesetzundVerwaltung,2.Aufl,1968,S.91.[5][德]米歇尔·施托莱斯:《德国公法史:国家法学说和行政学(1800—1914)》,雷勇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46]参见王贵松:《论法律的法规创造力》,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第110—111页。[79]但这并非对全面保留理论最切中要害的批评。因此,元宇宙经济系统的开发建设不仅需要每一个要素的法律保障完备,还需要相互之间能够协调一体。
如果不能变现,投资人就会遇到非常实际的困难,比如没有办法把数字财产用来做抵押担保贷款。不过,相对于上述其他四个要素而言,元宇宙数字经济系统对虚拟空间的需求与法律界定并不那么迫切需要。所以,推动元宇宙发展的第三种动力是资本。对物理空间权利状态进行精准化、数字化和立体化登记是发展虚拟空间产业的重要支撑。
然而,仅仅意识到观念、技术和资本(或者更大范围意义上的社会需求)对元宇宙的推动是不够的。在传统农业社会中,人们难以想象社会经济生活中会存在一种只承担有限责任的法律拟制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在现代工商社会,如果缺乏公司等法人参与,社会经济系统的运作将不可想象。
如果只是简单推出数字化的人民币,就好比传统的商场开一个线上商城,并不是真正的电商。换言之,元宇宙作为一种全新的数字社会经济系统,虽然是人类观念在技术辅助下的伟大创造,也因为资本的驱动而得到发展,但虚拟数字空间中的社会经济系统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建构。一个方向是进一步推动人民币数字化,尤其是在技术层面探索符合元宇宙和其他虚拟数字空间交易习惯的数字化人民币。所以,技术是元宇宙开发建设的第二种动力。
所以,传统的电子游戏虽然也在构造虚拟数字世界,但游戏开发者通过技术编码设定了游戏角色的行为空间和行动方向,并不是去中心化的元宇宙,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机的社会经济系统。法律制度使得数字编码创造的事物得以固化,甚至永生。当前,相关的法律理论和实践,也还在起步之中。图1对元宇宙经济系统的法律保障系统进行了示意。
前文提及,元宇宙的技术基础可以用BIGANT来概括,其中B指的是区块链。正因为用户或者玩家参与创造,才使得元宇宙像真实世界一样千变万化,充满不确定,并令人向往。
在这半句话后面,紧跟的是加强元宇宙风险跟踪研判,打造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治理体系。在当前,比较合理的立场是尽可能明晰虚拟数字人相对于其创作者的法律客体地位,以及虚拟数字人代表创作者或者所有人从事各类活动的代理人地位的权利和义务。
就前文提及的元宇宙经济系统的五个基本要素及其法律保障而言,目前能够了解的,基本上是对现有法律及其实施的推论,而无法直接找到法律上的答案。首先,无论是以数字孪生、虚实共生还是数字原生的形态出现,虚拟数字人是元宇宙经济系统的第一构成要素,并需要法律对其地位的明确界定。虽然有些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加密虚拟货币的合法地位,但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严厉禁止虚拟货币的流通。当元宇宙的经济活动与现实物理世界的土地或者其他空间权利产生互动与冲突时,对元宇宙虚拟空间的法律定性,就是必需的。对于元宇宙这样的新型虚拟数字空间技术和产业而言,法律制度不仅仅起着保驾护航的功能,其本身就是船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相对于其他技术和产业而言,元宇宙的独特性在于它虽然是由技术构造起来的虚拟数字空间,但它还是一个具有实质性内容的社会经济体系。
图1 元宇宙经济系统的法律底座夯实元宇宙发展的法律基建相对于各级政府对于元宇宙技术底座建设的热忱,中国法律制度对于元宇宙经济系统体现了整体上无感+反感的立场。从经济性看,元宇宙里也有(数字)人对商品的创造,以及(数字)人与(数字)人之间的商品交易。
考虑到数字化转型的不可逆转,以及元宇宙在数字社会所可能扮演的重要角色,我们应当从全球数字化转型国家竞争的战略高度看待法律体系对元宇宙发展的制约及其调整。事实上,早在20年前,时任林登实验室首席技术官并主导研发游戏《第二人生》(The Second Life)的考利·昂卓卡(Cory Ondrejka)就专门撰文,陈述《第二人生》的目标就是把斯蒂芬森在《雪崩》里描述的元宇宙场景进行技术加工,通过用户生成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简称UGC)的方式来集体创建元宇宙的宏伟计划,并强调法律对于开发建设元宇宙的重要性。
在物理空间的权利状态数字化之后,通过严谨的程序将确权信息上传到区块链上,供虚拟产品项目方调取查阅其拟开发的空间是否有权利限制,做到物理空间与虚拟空间的无缝链接,使得虚拟空间利用人可以实现与物理空间权利人之间的智能合约权利约定。当然,即便有很好的观念和技术,如果没有资金和其他资源支持,恐怕元宇宙技术和产业发展也会举步维艰。
相对于虚拟数字人的法律地位而言,对数字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大方向并没有太多争议,并且也存在不少的研究成果。由于虚拟数字人是相对全新的事物,不宜直接通过立法来明确它的法律地位。这就好比,在现实经济系统中,土地及其附属空间是经济活动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反之,元宇宙区别于传统数字空间的本质特征之一是用户生成内容。
在中国,近两年也已经发表了不少论著,其中有关注元宇宙建设发展的一般性法律与法治理论、知识产权、刑法规制、行政法规制、货币支付和其他相关问题。从社会经济系统的客体建构看,最典型的例子之一是金融产品。
从社会性看,在元宇宙里也有众多个体组织起来的虚拟社区。在该示意图中,虚拟数字人、数字财产、智能合约、数字货币和虚拟空间这五个经济要素及其法律保障是连为一体的,构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保障系统。
换言之,为了支持数字经济系统的高效运行,必然需要某种数字化的货币用于支付。因此,元宇宙中的社会经济系统可以还原为数字编码,但这些数字编码又承载着人类的真实社会经济行动,并对现实和未来产生影响。
在元宇宙和其他虚拟数字空间中广泛采用区块链支持的智能合约,在当前各国实践中已经没有根本上的挑战,更多是法律规范制定和监管政策执行的细化与优化。从社会经济系统的主体建构看,最典型的例子之一是法人的出现。从立法看,目前全国及地方立法机关并没有专门针对元宇宙建设发展的立法动议。人民币的数字化更多是技术问题,虚拟货币的合法化则更多是法律问题,两者也可以同步开展、交错实施。
比如,虽然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区块链技术至今并未取代主权国家货币,也并没有颠覆全球金融体系,但对全球政治经济及其治理也已经产生了重大影响。最后,在元宇宙中,虚拟数字人和数字财产在理论上也需要寄居在某个地方,因此也必然涉及虚拟数字空间的开发建设与法律界定。
引言:元宇宙建设的法律保障问题2021年被称为全球的元宇宙元年。作为上述《行动计划》的后续举措,工信部又在9月18日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元宇宙标准化工作组筹建方案(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建设元宇宙技术和产业发展的中国标准,并推动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接。
即便在法律与科技互动相对先进的美国,法律体系对元宇宙的保障也并不尽如人意。目前,常见的支付方式是不同平台以区块链技术发行的加密虚拟货币,比如比特币和以太币等。